學習美帝好榜樣

很多人都有這樣的感覺,在國際事務中美國很“霸道”。自己國內出一個法律管管國內的事情也就罷了,偏偏還拿着國內法律作為國際管轄的依據。

比如,他要制裁伊朗,那麼其它國家就不能與伊朗做生意,否則美國就要依據國內出台的法律(或者決議)對第三國進行處罰。比如中興就是撞了這個槍口。

為什麼美國法律能管全世界——這就是我大美利堅發明的“長臂管轄原則”——這個原本只是美國國內的一項民法原則——是指“當被告人的住所不在法院地州,但和該州有某種最低聯繫,而且所提權利要求的產生已和這種聯繫有關時,就該項權利要求而言,該州對於該被告人具有屬人管轄權,可以在州外對被告人發出傳票”——結果美國人把這個原則無限放大,變成了可以管轄全球的法律原則。

長臂管轄,說白一點就是手伸得太長了。

為什麼美國佬這麼牛逼?

本質上還是美國碾壓全球的軍事實力、領先全球的科技實力做後盾。

這個長臂管轄在國際博弈中被美國佬廣泛應用,讓其它國家苦不堪言,那麼,有沒有辦法反擊呢?

辦法當然有——學習美帝好榜樣!

美帝搞長臂管轄,我們也可以學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

當然,美帝的“先進經驗”也不是誰都可以學習的,沒有實力做後盾,你學習“長臂管轄”去管轄美帝就是自取其辱。

中國卻是例外。

我們雖然沒有美國的軍事實力與科技實力,但我們不僅是全球最大的製造業大國,而且還是全球最大的市場。以這兩者為後盾,我們也搞出了有中國特色的“長臂管轄”武器。

直接祭出第一件法寶。

學習美帝好榜樣

這件法寶分別由三個部委護持——國家工商局(負責非價格壟斷協議、非價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反壟斷執法)、國家發改委(價格壟斷審查)、商務部(負責經營者集中行為的反壟斷審查)。

這裡多啰嗦一句,2007年出台這個法律時,輿論都是對着國有壟斷企業去的,實際這個法律的重點對象還是全球大型跨國企業——是的,有了這個法律我們就可以管轄全球所有的跨國企業。

為什麼可以管轄?

因為任何一個跨國企業或者在中國市場有業務(全球最大的消費市場),或者為中國生產的產品提供零部件(全球最大的製造業大國),所以,跨國企業即使你在自己的母國很牛逼,到了中國拿起這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分分鐘教會你怎麼做人——這種管轄與傳統的經營性管轄(比如什麼工商、稅務)有本質區別——傳統的經營管轄只要企業守法經營,一般是奈何不了的——但是,“反壟斷調查”是隨時可以揮舞大棒打人的。

比如,過去液晶面板被日韓廠家壟斷,21世紀初這些廠家在中國賺得盆滿缽滿,可惜好景不長,2012年底,韓國三星、LG,中國台灣地區奇美、友達等6家國際大型液晶面板生產商因實施價格壟斷被中國處以3.53億元人民幣經濟制裁。據調查,涉案液晶面板銷售數量合計514.62萬片,違法所得2.08億元——不好意思,多的都要你吐出來。

美國高通在芯片設計領域居於全球壟斷地位。這個美資企業非常霸道,專利收費根據售價浮動收取也就罷了,關鍵還搞了個“專利反向授權”——也就是說,只要你的手機用了高通的芯片,那麼手機所有的專利都必須反向授予給高通,成為高通的專利。

這個條款讓國內廠家實在無法忍受,聯合起來告了高通,結果高通2016年被中國處罰60億。然後,美國佬就抓住中興的把柄也處罰了中興8億美元——所以,中興事件本質上就是中美在商業領域的一次博弈。

為什麼本次中興事件,美國最後還是不得不給中興一條生路?

說白一點,還是中國的反擊打痛了美國的跨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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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美國公司高通收購荷蘭公司恩智浦必須要中國商務部審查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這件法寶確實很厲害。

如果你美國佬弄死中興,那麼中國不但將否決高通對恩智浦收購(光是違約金高通就得支付20億美元),而且還有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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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也要把美光罰得吐血。

後來中興事件和解,美國佬訛詐了十幾億美元,輿論一片哀嚎中國又在“割地賠款”——那麼猜猜最後中國會怎麼修理美光?

學習美帝好榜樣

學習美帝好榜樣!

你有長臂管轄,我也有!

在商業領域美國佬占不了便宜。

那麼,美國佬打台灣牌怎麼辦?

還是那句話——學習美帝好榜樣!

祭出第二件法寶

學習美帝好榜樣

這是中國高層最傑出的政治智慧,沒有之一。

這個法律讓中國對台鬥爭中擺脫了90年代被動的局面,掌握了對台工作的主動權。最神奇的是——敲黑板,說重點——這個法律在武統時從法律的層面將美國干涉的借口剝奪得乾乾淨淨!

講一講這個法律裡面的彎彎繞。

現代國際法系是美國為主導建立的。其中有一個基本原則——任何人包括原住民可以擁有某塊土地的永久產權,但是這不代表你可以在私有產權的土地上建立國家。國家是一個政治概念,國家必須建立在與其它國家的條約基礎上的。

國際法係為什麼有這個奇妙的邏輯?

很簡單,美國必須擁有自己建立國家的合法性,並且從根本上防止國家分裂。

美國土地原住民是印地安人,美國是一幫歐洲移民搶了印地安人的土地建立的國家,如果不弄出這麼一個國際法系邏輯,那麼美國的印地安人不就擁有建立國家的權利?從另一個角度來說,西方國家都是土地私有制,如果擁有土地就可以建立國家那不就天下大亂了?

回到《反分裂國家法》,當初中美聯合公報就是一個國際條約,美國已經承認台灣是中國的領土,那好,台灣的原住民你可以擁有土地的私有產權,但是你沒有建立國家的權利,你敢獨立,我就可以合法的武統!你美國從法理上還不能幹涉,你如果幹涉就相當於承認原住民擁有建國的權利(你怎麼對待國內的印地安人?再引申一點,你怎麼對待擁有土地私有產權的國民?)這就是動搖美國的國本!此例一開對於美國來說就是後患無窮。

我們就用美國那套國際法系原則來搞了這個《反分裂國家法》——讓你美國佬無話可說!

美帝真的是好老師!

至於武統的條件,《反分裂國家法》設計很巧妙—-第八條:“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

總而言之一句話,理論上在任何時候大陸覺得時機成熟了都可以引用《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武統。也就是說大陸完全掌握了設置“台獨”標準紅線的主動權。

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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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法律只是讓中國獲得道義上的優勢,最後的博弈主要還是靠實力。沒有實力,道義就是屁話——比如刷屏微信微博那個敘利亞落寞的外交官。

具備一定的實力,道義上的優勢就是大殺器——1000多年前有曹操脅天子以令諸侯,1000年後美國可以拿着“人權”大棒佔據道義制高點,我們在90年代只有咬着牙齒忍耐,2005年稍微具備一定的實力就弄出《反分裂國家法》來反制美國。

對於灣灣內部的台獨勢力,《反分裂國家法》的邏輯也非常清楚——我不指望讓你認同自己是中國人,但是台灣是我的地盤,我不准你在我的地盤上鬧事(台獨),你敢鬧事(台獨),我就會修理你(武統)。

《反分裂國家法》是最高明的政治手腕,它從政治層面捆住了美台的手腳,嬴得了對台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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