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生爆貪腐案

近期,祥生內部發了個文件,(2020)第26號,關於對劉海華處理意見的決定。

主要內容為:經供應商舉報,由集團與總部調查核實,確定安徽地區公司總經理劉海華的違規行為。劉海華在安徽宛陵湖項目二期澆築業務期間違反公司廉潔原則,存在與供應商不當的交往行為。

祥生由此免去劉海華安徽地區總經理職務,作辭退處理。

看到這個結果,很多人可能都會說,處罰太輕了。

一直以來,在資金密集型和勞動密集型的房地產行業反腐,都是一道巨大無比的難題。

房企內部反腐,大多是低調處理,大多數結果是,當事人退錢、退贓,然後或安然無恙、或隱退。即使執法部門介入,公司也很少聲張。

2019年初,普華永道發布《2018中國企業反舞弊聯盟現狀調查》中陳述,貪腐發生後,企業挽回總額僅為直接經濟損失的18%,無法精確統計的損失還包括企業風氣受損、商譽損失及後續運營中斷等,因此實際損失比賬面數字要大得多。

一直以來,在資金密集型和勞動密集型的房地產行業反腐,都是一道巨大無比的難題。

一者,公開反腐容易影響房企名聲、品牌,對管理團隊形成衝擊,易形成黑天鵝事件等,對資金需求巨大的房企來說,在權衡利弊後,只能選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或者挑三兩隻小魚小蝦出來示眾;

二者,如今信息監管等趨嚴,調取信息難以上青天,取證愈發困難。對房企中的民營企業,更是一記重擊,即便有心反腐,也由於信息難以獲取,難以徹查。

所以,房企在選任審計監察中心負責人的時候,建議優先考慮體制內出身的公檢法(首選公安系統出身的人才)

此外,還有三點原因:

一是房企的管理結構及調整,有天然的弊端和滯後性。

二是貪腐方式的隱蔽性和多樣性。

是,隨着房地產行業進入資本驅動的高周轉後,近幾年職業經理人的流動性越來越大,而且往往是自帶團隊、成群結隊地流動。一個職級較高的職業經理人,會帶着很多所謂的“自己人”跳槽,在企業內部形成XX幫、XX派。雖然便於開展工作,但也容易形成小圈子,滋生群體性貪污腐敗事件。

區域換防、總部職能下沉等機制的確立,有助於遏制腐敗的發生。

同時,注重製度化反腐,即建設建立審計、監察部門,並放權和提升審計、監察部門的地位,以法制替代人情人治;必要時,引執法機關介入。即強化企業內部和外部的監督。

有家閩系房企,區域公司營銷總貪腐數千萬後,主動找董事長坦白,大意為:雖然我拿走了你三四千萬,但每年能幫你多賣二十個億,你的現金流有保障,同時也依然賺錢。

董事長深思後,覺得該營銷總雖然雁過拔毛,但卻能給自己帶來更多的雁,遂不追究其貪腐行為(也未取回該營銷總違規所得),同時,在集團公眾號發文表彰該營銷總等人,讓人大跌眼鏡。

該閩系房企之前開發的產品品質甚佳,後來,董事長離異(法律上離異,實際上未離),前妻與小孩在加拿大,女友與女兒,在香港。已無心像過往一樣做產品,細看之下,肉眼可見的轉移財產的痕迹。

這類企業,是真的沒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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