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吹哨人保護法案》的發展歷程

如果一政府公職人員在履職過程中突然發現其所在的組織或上司正在試圖隱瞞重大的秘密,這個秘密可能損害到重大公共利益甚至國家安全,他是否能向媒體透露這一秘密呢?他是否會因此而受到泄密或濫用職權的刑事起訴呢?美國的《吹哨人保護法案》制定的過程可以給我們一些有益的參考。 

《吹哨人保護法案》最早可以溯源到發生在1972年的水門事件,當時的民主黨總部遭到竊聽之後,美國聯邦調查局組成專案組在特別檢察官的指揮下進行調查,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當時在任的美國總統尼克松可能捲入事件,調查組接到來自聯邦調查局最高層的指示:停止調查;對調查中發現的事實不予公開;調查組成員不得向包括媒體在內的外界透露調查的進展。

雖然當時社會輿論關注着竊聽事件的調查,但善良的美國人民還沒將此事與台上的總統聯繫起來,總統所面臨的危機似乎可以用權勢的鐵幕遮蓋過去。可在調查組中,有一個人正面臨著一個兩難的選擇,這個人就是當時任聯邦調查局副局長的馬克·費爾特。費爾特認為,停止調查是不對的。總統違法,當與普通公民同罪,從前期調查所取得的證據看,尼克松與竊聽事件脫不了干係。但停止調查和禁言的命令是作為上級指示下達的,或許上級扛不住來自白宮的壓力,言不由衷。但上級畢竟就是上級,生效的命令必須服從,否則視同抗命,事後可能會因泄密或瀆職受到刑事起訴。 

費爾特知道,自己站在一個歷史的十字路口。保持緘默,服從上級所有的指令,作一個忠誠的下屬,不僅可以保住官職,說不定還可以飛黃騰達。抑或,是聽從自己內心良知的召喚,說出真相,推動調查的繼續進行,而這或許是一條不歸路。

作出決定後,費爾特秘密聯絡了《華盛頓郵報》的記者伍德沃德。幾星期後,《華盛頓郵報》驚爆內幕,輿論嘩然,舉國震驚,總統公眾支持度直線下降,國會要求成立獨立的調查組。經調查發現,總統與竊聽事件密切關聯,在成為美國歷史上第一位遭到彈劾的總統與主動辭職之間,尼克松選擇了後者。

水門事件對美國憲政史的影響是巨大的,事件發生後,獨立檢察官等各種相關制度陸續出台。同時,各州紛紛通過立法,賦予新聞記者以“庇護盾牌”,即賦予媒體從業人員作證義務的特免權。當法庭傳召記者出庭作證時,記者可以援引特免權拒絕說出匿名消息提供者的名字而免受藐視法庭罪的懲罰,從而保護了記者和匿名消息提供者。

《華盛頓郵報》採取了很好的保密措施,費爾特的身份在之後的幾十年中得到很好的保密。媒體一直用“深喉”來稱呼費爾特,“深喉”一詞最後也成為匿名消息提供者的泛稱。一直到33年後的2005年,已經91歲的費爾特主動向媒體承認自己就是當年的“深喉”,這一事件才最終畫上句號。

水門事件曝光之後,對於費爾特的行為,兩種意見辯論不休。反對的意見認為,這麼機要的內幕消息,只有高級的調查人員才有可能掌握或接觸,未經授權即公開內部調查文件,輕言之是泄密,重則涉嫌瀆職或妨礙司法公正。即使行為人的目的是高尚的,其應該優先選擇法律規定的上訴或檢舉渠道,動輒以公共利益為名向媒體公開內部文件,將對司法公正和國家安全造成威脅。

支持的意見則認為,公權力有可能被濫用,當權力作惡時,必須有人站出來說“不”,而不是保持沉默。“深喉”向媒體公開文件,是迫不得已的選擇,因為其他法律規定的路徑被證明走不通。至於職責的衝突,並不是問題。美國的公職人員在就職時宣誓效忠的對象,是美國立國的價值和國家利益,而不是上級的指令。在上級的指令與公眾利益、國家利益相衝突時,選擇更大價值並不違反公職人員的職責。 

這一理念最好的詮注是《吹哨人保護法案》(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在國會立法通過,這部法律鼓勵公民(包括公職人員)通過參與到旨在維護社會公正的行動中,特別是公職人員在其履職過程中,發現存在貪腐、影響公共利益、國家安全的行為,有權以告密(包括向媒體報料)的方式進行檢舉。吹哨人不僅不會受到泄密的指控,相反的,法案規定司法機構應該為他們及他們的家人提供各種保護。 

國監會派調查組去調查就群眾反應的涉及李文亮醫生的問題,這只不過是走過場而已,其涉及到的深層次問題是會極力維護的,避重就輕的,而且這樣大張旗鼓的發文(而不是突然之間直接空降到武漢),這只不過是平撫凶湧的民意罷了(WHO及國外媒體也在第一時間報道李文亮醫生事件,對於要“面子”的他們來說,消除國際上的影響才是他們要做的)。疾控中心曾光說的一句話道出了真正的真相:疾控只有幹活權,沒有決策權。

如果沒有三權分立,法律監督,司法獨立,做基礎,如果媒體打不贏官司,或者法院不能獨立判案,或者判決可以隨意被拒絕執行,都不會有人出來吹哨的。在中國不缺乏有良知的人民,有責任的媒體人,但是缺乏一個法治高於人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環境。權力沒有人監督,吹哨又能怎樣呢?

備註:該文轉載自《人民法院報》,作者黃鳴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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